# B14A03067 已決標公告

臺北捷運乘車碼收單服務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00,000
原始預算
$ 9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33.3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9.6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11 - 金融中介服務,不包括保險及退休基金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站務處 票務中心計核組 徐晨維
聯絡電話 (02)25505600#2013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站務處 票務中心計核組 徐晨維
聯絡電話 (02)25505600#2013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liu@metro.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 50 )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12)個月(增購金額及期限由機關自行決定,至增購上限用罄止或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4/05/28 17:00
開標時間 114/05/29 14:30
開標地點 本機關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6,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供應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7/28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閘門營運啟用日起共計2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不適用物調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HZ06011 電子支付業、H101021 商業銀行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廠商若屬電子支付業應具備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 以上)合格報告,或以送測中之證明文件,或承諾得標後取得合格報告代之;若屬商業銀行業應具備金管會同意兼營電子支付業務相關證明文件,及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或以送測中之證明文件,或承諾得標後取得合格報告代之。 (六)廠商應提供為符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之金管會核准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之收單機構相關證明文件、或與上述清算業務者進行收單業務串接驗測中之相關文件,或承諾得標後開辦為上述清算業務者收單機構之文件代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外國廠商另可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資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機關自營、聯合營運及受票證委託服務之運輸系統內(含契約效期內新增之運輸系統)。 1數量摘要: (1)廠商依機關需求辦理機關自營、聯合營運及受票證委託服務之運輸系統內(含契約效期內新增之運輸系統)QR乘車碼扣款、清分與撥款等服務。參與本案廠商需自建系統產製QR乘車碼,並於履約期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之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者合作辦理,及代其他支付業者(下稱委辦業者)辦理發行、驗證QR乘車碼、清分與撥款等服務。 (2)廠商應完成機關收費系統(含前端設備及後台系統)串接,以達成機關收費系統與廠商及委辦業者系統連線運作相關功能。 (3)廠商應配合及要求委辦業者配合機關營運需求,無條件提供客製化行銷優惠或路線整合服務,如常客優惠、站外轉乘優惠、跨運具轉乘優惠、節慶優惠及捷運點數等方案,並依機關需求之方案完成系統開發、資料統計、報表產製、清分款項予機關及撥(還)款予民眾等作業。 (4) 廠商應無償提供並要求委辦業者無償提供QR乘車碼串接之相關合法授權軟體(如:API、SDK、Web Service或其他網頁化元件等)與介面規格文件,予機關於指定場域進行系統(包含但不限於自動收費系統)之整合開發,並提供開發過程之諮詢、測試等相關協助,軟體與文件更新改版時亦同。 2本案第1次開標時,若未能取具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本案不訂底價,以機關載明之單價(固定費率)訂約,廠商應同意行政管理費金額,並通過資格審核者得標,決標後分組簽約。 4本案採單價訂約、複數決標,本契約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各組契約預算上限金額(含增購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本案收入項(行政管理費)每組廠商繳付NT$1,000,000元,另依委辦業者家數每家NT$1,000,000元;支出項為固定費率1.00%。 (九)提供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送測中之證明文件者,或承諾得標後取得合格報告代之者,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內繳交合格報告予機關備查。 (十)提供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之金管會核准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進行收單業務串接驗測中之文件者,或承諾得標後開辦為上述清算業務者收單機構之相關文件代之者,應於決標次日起180日內繳交為上述清算業務者之收單機構相關證明文件予機關備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1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臺北捷運乘車碼收單服務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900000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9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6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站務處 票務中心計核組 徐晨維
聯絡電話
(02)25505600#2013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站務處 票務中心計核組 徐晨維
聯絡電話
(02)25505600#2013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liu@metro.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 50 )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12)個月(增購金額及期限由機關自行決定,至增購上限用罄止或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4/05/28 17:00
開標時間
114/05/29 14:30
開標地點
本機關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6,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供應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7/28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閘門營運啟用日起共計2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不適用物調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HZ06011 電子支付業、H101021 商業銀行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廠商若屬電子支付業應具備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 以上)合格報告,或以送測中之證明文件,或承諾得標後取得合格報告代之;若屬商業銀行業應具備金管會同意兼營電子支付業務相關證明文件,及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或以送測中之證明文件,或承諾得標後取得合格報告代之。 (六)廠商應提供為符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之金管會核准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之收單機構相關證明文件、或與上述清算業務者進行收單業務串接驗測中之相關文件,或承諾得標後開辦為上述清算業務者收單機構之文件代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外國廠商另可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資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機關自營、聯合營運及受票證委託服務之運輸系統內(含契約效期內新增之運輸系統)。 1數量摘要: (1)廠商依機關需求辦理機關自營、聯合營運及受票證委託服務之運輸系統內(含契約效期內新增之運輸系統)QR乘車碼扣款、清分與撥款等服務。參與本案廠商需自建系統產製QR乘車碼,並於履約期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之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者合作辦理,及代其他支付業者(下稱委辦業者)辦理發行、驗證QR乘車碼、清分與撥款等服務。 (2)廠商應完成機關收費系統(含前端設備及後台系統)串接,以達成機關收費系統與廠商及委辦業者系統連線運作相關功能。 (3)廠商應配合及要求委辦業者配合機關營運需求,無條件提供客製化行銷優惠或路線整合服務,如常客優惠、站外轉乘優惠、跨運具轉乘優惠、節慶優惠及捷運點數等方案,並依機關需求之方案完成系統開發、資料統計、報表產製、清分款項予機關及撥(還)款予民眾等作業。 (4) 廠商應無償提供並要求委辦業者無償提供QR乘車碼串接之相關合法授權軟體(如:API、SDK、Web Service或其他網頁化元件等)與介面規格文件,予機關於指定場域進行系統(包含但不限於自動收費系統)之整合開發,並提供開發過程之諮詢、測試等相關協助,軟體與文件更新改版時亦同。 2本案第1次開標時,若未能取具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本案不訂底價,以機關載明之單價(固定費率)訂約,廠商應同意行政管理費金額,並通過資格審核者得標,決標後分組簽約。 4本案採單價訂約、複數決標,本契約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各組契約預算上限金額(含增購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本案收入項(行政管理費)每組廠商繳付NT$1,000,000元,另依委辦業者家數每家NT$1,000,000元;支出項為固定費率1.00%。 (九)提供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送測中之證明文件者,或承諾得標後取得合格報告代之者,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內繳交合格報告予機關備查。 (十)提供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之金管會核准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進行收單業務串接驗測中之文件者,或承諾得標後開辦為上述清算業務者收單機構之相關文件代之者,應於決標次日起180日內繳交為上述清算業務者之收單機構相關證明文件予機關備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1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臺北捷運乘車碼收單服務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900000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9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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