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201@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以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以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599010配管工程業、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電器承裝業應檢附電器承裝業執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審查作業,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
1、車站:松山機場站至南港展覽館站(含西湖站5樓警隊部),共12站。
2、隧道:中山國中站至通風豎井(VS)及通風豎井(VS)至劍南路站站間隧道,共2段。
3、獨立通風豎井:過松山機場段通風豎井(VS),共1處。
4、獨立變電站:湖捷變電站、內湖機廠主變電站、間隙變電站(GBSS5),共3處。
5、停車場:文德站、內湖站、內湖機廠停車場,共3處。
6、機廠:內湖機廠。
7、機關指定之捷運場站範圍。
1、數量摘要:
廠商應依機關核定之最新版本維修工作說明書,執行各項執行預防及故障檢修,維護文湖線內湖段(松山機場站至南港展覽館站)沿線車站、隧道、動力變電站(TSS)、停車場及內湖機廠之水電系統(含照明設備、給排污水設備、電氣設備…等)及消防系統(含受信總機、自動氣體滅火設備、排煙設備、消防探測器…等)。如遇有設備故障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到修及完工時限修復,並配合機關消防系統設備隔離復歸作業,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人員規定:
(1)本契約維修人員應至少13名(含專案工程師),其中至少需1名消防設備士以上資格人員、1名機電相關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含甲種電匠......等)、5名機電相關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含乙種電匠及自來水管承裝技工......等);前述人員每位僅能採用1份證照證明文件,另需有1名以上職業安全衛生作業管理人員及1名專任行政人員。
(2)維修人員及行政人員每人每月實際輪班工時需滿足120(含)小時,維修人員及行政人員若遇銜接狀況,該月工時得合併計算。
(3)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前,需經機關依「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前」進行檢定合格且核備之人員方可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每年機關針對任職滿3個月以上維修人員執行「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後」檢定專業技能。
3、本契約實作數量計價工作分表採單價訂約,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支用上限金額依實作數量項目費用調價後總金額為上限。
4、增購辦法:
(1)延長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另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4~12個月:
a. 契約開工後第4~15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4~12個月。
b.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5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4~12個月,後續以此類推。
c.履約評核辦法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依工作說明書附件19相關規定辦理。
d.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e.每次長期增購前廠商須與機關辦理本契約所有設備維護權責之交接作業,交接缺失若屬廠商保養維護責任。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