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201@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50%及於增購金額內得延長契約3年期限。(增購金額及期限由機關自行決定,至增購上限用罄止或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2/24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以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以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HZ06011 電子支付業、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廠商若屬電子支付業,應具備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或以送測中之證明文件、向具備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業者採購、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若屬資訊軟體服務業,應具備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之金管會核准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機關自營、聯合營運及受票證委託服務之運輸系統內(含契約效期內新增之運輸系統)。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廠商依機關需求辦理機關自營、聯合營運及受票證委託服務之運輸系統內(含契約效期內新增之運輸系統)QR乘車碼及收(付)款碼線下/線上扣款、清分與撥款等服務。廠商具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可與產製QR乘車碼業者合作,向機關申請代其他電子支付業者產製及驗證QR乘車碼,以利旅客使用QR乘車碼搭乘臺北捷運。
(2)廠商應介接機關收費系統(含前端設備及後台系統),以達成機關收費系統與廠商系統連線運作相關功能。
(3)廠商應配合機關營運需求,無條件提供客製化行銷優惠或路線整合服務,如常客優惠、站外轉乘優惠、跨運具轉乘優惠、節慶優惠及捷運點數等方案,並依機關需求之方案完成系統開發、資料統計、報表產製、清分款項予機關及撥(還)款予民眾等作業。
(4)廠商應無償提供QR乘車碼串接之相關合法授權軟體(如:API、SDK、Web Service或其他網頁化元件等)與介面規格文件,予機關於指定場域進行線下及線上系統(包含但不限於自動收費系統、POS系統及APP)之整合開發,並提供開發過程之諮詢、測試等相關協助,軟體與文件更新改版時亦同。
2.本案不訂底價,以機關載明之單價(固定費率)訂約,廠商應同意行政管理費金額,並通過資格審核者得標,決標後分組簽約。
3.本案採單價訂約、複數決標,本契約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各組契約預算上限金額(含增購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4.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本案每組收入項(行政管理費)NT$3,000,000元;支出項為固定費率1.00%。
(九) 提供送測中之證明文件者應於決標次日起180日內繳交合格報告予機關備查;提 供向具備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業者採購、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者,應於決標次日起180日內繳交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及採購契約予機關備查。
(十)本案更正文件之內容說明如下:
1.修訂投標須知:第貳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十三、(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6)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b.其他證明文件:廠商若屬電子支付業應具備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或以送測中之證明文件、向具備交通運輸票證二維條碼試驗(TAICS TS-0026V1.1版以上)合格報告業者採購、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若屬資訊軟體服務業……。
2.修訂臺北捷運乘車碼票證服務案工作說明書:
(1)需求說明,第五條第(一)點
(2)需求說明,第五條第(二)點
(3)七、罰則 (二十三)
(4)需求說明,第二條第(一)點1、(1)
3.修訂公開招標公告:
(1)廠商資格摘要:第(五)點
(2)附加說明:第(九)點
4.因前項修正,延長等標期7天,電子押標金有效期、投標、開標日期配合更正如下:
(1)電子押標金有效期:114年2月24日
(2)截標日期:113年12月23日 17時00分
(3)開標日期:113年12月24日 10時00分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
4.請已領標之廠商,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異動作業下載異動文件。(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