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21588@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21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90日曆天分階段完成。(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801060室內裝修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近五年承攬國內國際策展或國外國際策展實績案例之驗收證明或完成履約等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7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陳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 臺北市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規劃設計費:1式
(2)修繕工作(展品製作及施工):1式
(3)竣工圖說:1式
(4)硬體設備
a.65吋電視(含壁掛架):1台
b.75吋電視(含壁掛架):1台
c.55吋直立式廣告機:10台
d.光雕影像執行電腦(含線材):2台
e.雷射超短焦投影機(含觸控感應模組、投影機吊架):3台
f.雷射高亮度投影機(含投影機吊架):6台
g.影音播放模組(含壁掛架):2組
h.AR影像執行電腦(含AR鏡頭):1台
i.10.9吋觸控螢幕(含線材):1台
j.2*3拼接電視牆(55吋*6)(含線材):1組
2.分為規劃設計、展品製作及施工等2階段辦理:
(1)規劃設計階段,機關通知開工日起30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依機關核定細部設計成果執行展品製作及施工。
(2)展品製作及施工階段,依機關核定規劃設計成果執行,機關通知開工日起90天內完成。
3.本案主要部分為:規劃設計(展示內容策劃、展示空間規劃設計等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5.本案採固定費用(新臺幣:9,872,173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為不合格標,不得列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價格,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報價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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