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12B02837 已決標公告

高運量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採購工程之獨立查證與確證委託技術服務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017,500
原始預算
$ 19,740,000
底價金額
$ 14,025,270
決標折數
99.9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9.6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車輛處車輛一廠北投大修場 吳維倫
聯絡電話 (02)28930105#3321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車輛處車輛一廠北投大修場 吳維倫
聯絡電話 (02)28930105#3321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e01201@metro.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9/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0/05 17:00
開標時間 112/10/06 10: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至電聯車工程竣工止,詳附加說明(七)、3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如曾完成軌道系統之獨立查證與確證(IV&V)、查證與確證(V&V)或獨立安全評估(ISA)之服務實績,應附證明文件:「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軌道系統之獨立查證與確證(IV&V)、查證與確證(V&V)或獨立安全評估(ISA)之服務實績,應附證明文件:「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9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契約及相關文件。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臺北市。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主要工作內容): 廠商應採納適用的國際準則及國際最佳慣例,並參照如:EN50126、EN50128 和EN50129(或同等規範)等標準,針對「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以下簡稱電聯車工程)執行下列之查證與確證作業,並提送各項查核與評估報告及最終確證書。 (1)查證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之設計和施工之安全證據。 (2)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提供的載客服務符合安全要求與目標。 (3)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符合捷運系統的安全營運要求。 (4)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於營運前滿足契約要求之可靠度及維修度目標。 (5)確認電聯車工程施工廠商計畫整體之品質管理制度已落實,且符合國際標準和契約規範。 (6)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層級與整體捷運系統層級之整體功能,達到電聯車工程契約規範要求。 2.提送成果報告: (1)本案啟始階段: 工作執行計畫書。 (2)一般工作報告: A.月工作報告。 B.季工作報告。 (3)施工廠商設計階段: A.概念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B.細部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C.風險分析與危害確認報告。 D.獨立查證與確證設計階段總結報告。 (4)施工廠商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總結報告。 (5)施工廠商系統整合與測試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系統整合測試階段總結報告。 (6)本案最終階段 A.獨立查證與確證最終評估報告。 B.獨立查證與確證服務最終確證書。 3.工作期限:通知開工日起,至電聯車工程竣工止(預計由112年下半年至117年止,惟仍須配合本案電聯車及車載號誌工程施工廠商之履約進度,可能提早或延後)。 4.本案須俟臺北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開始生效並付款,若該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0/0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6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車輛處車輛一廠北投大修場 吳維倫
聯絡電話
(02)28930105#3321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車輛處車輛一廠北投大修場 吳維倫
聯絡電話
(02)28930105#3321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e01201@metro.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9/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0/05 17:00
開標時間
112/10/06 10:00
開標地點
本機關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至電聯車工程竣工止,詳附加說明(七)、3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如曾完成軌道系統之獨立查證與確證(IV&V)、查證與確證(V&V)或獨立安全評估(ISA)之服務實績,應附證明文件:「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軌道系統之獨立查證與確證(IV&V)、查證與確證(V&V)或獨立安全評估(ISA)之服務實績,應附證明文件:「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9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契約及相關文件。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臺北市。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主要工作內容): 廠商應採納適用的國際準則及國際最佳慣例,並參照如:EN50126、EN50128 和EN50129(或同等規範)等標準,針對「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以下簡稱電聯車工程)執行下列之查證與確證作業,並提送各項查核與評估報告及最終確證書。 (1)查證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之設計和施工之安全證據。 (2)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提供的載客服務符合安全要求與目標。 (3)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符合捷運系統的安全營運要求。 (4)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於營運前滿足契約要求之可靠度及維修度目標。 (5)確認電聯車工程施工廠商計畫整體之品質管理制度已落實,且符合國際標準和契約規範。 (6)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層級與整體捷運系統層級之整體功能,達到電聯車工程契約規範要求。 2.提送成果報告: (1)本案啟始階段: 工作執行計畫書。 (2)一般工作報告: A.月工作報告。 B.季工作報告。 (3)施工廠商設計階段: A.概念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B.細部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C.風險分析與危害確認報告。 D.獨立查證與確證設計階段總結報告。 (4)施工廠商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總結報告。 (5)施工廠商系統整合與測試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系統整合測試階段總結報告。 (6)本案最終階段 A.獨立查證與確證最終評估報告。 B.獨立查證與確證服務最終確證書。 3.工作期限:通知開工日起,至電聯車工程竣工止(預計由112年下半年至117年止,惟仍須配合本案電聯車及車載號誌工程施工廠商之履約進度,可能提早或延後)。 4.本案須俟臺北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開始生效並付款,若該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0/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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