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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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 32,000 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供應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9/18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後續工程標驗收合格日止(詳本公告其他規定說明)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7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淡信線北投站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包含「淡信線北投站北投車班辦公室空間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及監造工作」案進行規劃設計、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及主管機關送審作業、招
標文件製作、工程施工監造工作及協助機關辦理工程驗收作業等工作。
2.履約期限及工作內容: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完成現場會勘調查,簽約日次日起60日內依本契約約定完成設計報告書、建築裝修工程、建築結構及設備(機電、消防等)細部設計等圖文資料,提送機關審核,機關審查後若有意見,廠商須於機關通知期限內修正再提送審核。
(2)細部設計相關資料經機關審核同意後,由廠商負責依相關法令規定偕同機關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申請辦理審查作業,審查期間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修正內容及期限,立即配合完成修正作業。
(3)細部設計圖說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審核同意(或機關核定) 次日起30日
內,由廠商負責依相關法令規定提送北投站予消防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審查,本期限不含消防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之期間。
(4)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說資料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同意(或機關核定)次日起30日內,依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完成並提送工程招標文件資料,包含各項設計書圖資料、工程規範、預算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數量及材料計算表、至少3家廠商報價單等(以機關辦理工程招標規定文件內容為準),
併同電子檔案送予機關辦理工程標發包事宜。
(5)監造服務階段:廠商監造服務工作期限為「淡信線北投站北投車班辦公室空
間裝修案」工程標決標日起至工程標契約全部驗收合格日止。
(6)本案主要部分為:本標所有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除契約工作說明書需求說
明一、(三)、3、(1)規定外,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
他廠商代為履行。
3.本案開標時未能取具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4.本案本契約主要部分:本標所有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除契約工作說明書需求說明一、(三)、3、(1)規定外,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承攬範圍如需執行水系統及電路管線之施作,應依機關「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水系統及電路管線施工作業要點」辦理。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
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7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淡信線北投站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包含「淡信線北投站北投車班辦公室空間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及監造工作」案進行規劃設計、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及主管機關送審作業、招
標文件製作、工程施工監造工作及協助機關辦理工程驗收作業等工作。
2.履約期限及工作內容: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完成現場會勘調查,簽約日次日起60日內依本契約約定完成設計報告書、建築裝修工程、建築結構及設備(機電、消防等)細部設計等圖文資料,提送機關審核,機關審查後若有意見,廠商須於機關通知期限內修正再提送審核。
(2)細部設計相關資料經機關審核同意後,由廠商負責依相關法令規定偕同機關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申請辦理審查作業,審查期間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修正內容及期限,立即配合完成修正作業。
(3)細部設計圖說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審核同意(或機關核定) 次日起30日
內,由廠商負責依相關法令規定提送北投站予消防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審查,本期限不含消防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之期間。
(4)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說資料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同意(或機關核定)次日起30日內,依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完成並提送工程招標文件資料,包含各項設計書圖資料、工程規範、預算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數量及材料計算表、至少3家廠商報價單等(以機關辦理工程招標規定文件內容為準),
併同電子檔案送予機關辦理工程標發包事宜。
(5)監造服務階段:廠商監造服務工作期限為「淡信線北投站北投車班辦公室空
間裝修案」工程標決標日起至工程標契約全部驗收合格日止。
(6)本案主要部分為:本標所有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除契約工作說明書需求說
明一、(三)、3、(1)規定外,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
他廠商代為履行。
3.本案開標時未能取具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4.本案本契約主要部分:本標所有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除契約工作說明書需求說明一、(三)、3、(1)規定外,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承攬範圍如需執行水系統及電路管線之施作,應依機關「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水系統及電路管線施工作業要點」辦理。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
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