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21588@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2/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21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24)個月以內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病媒防治業(J101020) 。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陳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捷運系統各車站、機廠、地下街及機關指定區之污水坑。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A級污水坑(體積大於40立方公尺以上)清洗83次、B級污水坑(體積未達40立方公尺)清洗177次、污水坑消毒除蟲作業344次。
2、人員規定:
(1)污水坑污水及沉積物清理作業須安排至少2人以上之施作人員,須安排缺氧作業主管於現場監督。
(2)污水坑消毒除蟲作業須安排至少2人以上之施作人員,其中應有1人具有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5、本案增購權利辦法說明詳「需求說明」第十四條「增購辦法」,概述如下:
(1)延長契約期限: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長期增購: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4~12個月。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5,354,868 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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