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rachel@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B1臨時收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6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陳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南港及文湖線各場站(含變電站、豎井及機廠)或機關指定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本案為土建設施修繕契約,契約內容主要區分為維修人員、天花板類、牆(壁)面類、地坪類、門鎖五金類、其他類、假設設備類、維修後勤等項目,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96人*月、臨時性維修人員20人*時,施作數量以本機關依需求開立各通報單。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本案主要部分為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廠商需依機關需求每月派駐4名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選擇1人兼任行政人員,執行查詢工單、及工單繕打等作業,出勤人員中1人擔任現場負責人,執行例行性維修人員派工調度,1人需具備屋頂作業主管資格,按月檢討維修成效並依機關需求適當調整出勤人數,廠商應配合增派人員與機具設備因應。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7.為配合防疫措施,進本公司均需全程配戴口罩。另本案提供電子投標請多加利用,以減少疫情期間外出投遞標封。
(八)本案公告底價,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之底價為NT$4,873,020元(含稅);固定金額給付項目為NT$5,389,860元(含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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