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B1臨時收標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至730個日曆天止,詳本公告其他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11)。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5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系統全線各車站(不包含捷運隧道之滲漏水)、變電站、機廠及其他捷運建築物附屬設施或機關指定地點之滲漏水維護修繕工作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72人*月、緊急維修人員(日間大(小)工、夜間大(小)工、各50人*時)、藥液灌注10,000針、牛油灌注頭117支、裝修材防水填縫8,000公尺、懸吊式截水盤500平方公尺、非懸吊式截水盤100平方公尺、防水底漆500平方公尺、防水中途漆500平方公尺、防水面漆500平方公尺、非石綿纖維橡化瀝青防水氈100平方公尺、鋁箔面自黏式橡化瀝青防水氈100平方公尺、玻璃纖維網100平方公尺、公共區域截水溝(含溝蓋)30公尺、機房區域截水溝(含溝蓋)40公尺、地坪鑿溝50公尺、地坪鑿溝埋管50公尺、PVC管(ψ=1"~2")300公尺、PVC管(ψ=2½"~3")300公尺、PVC管(ψ=3½"~4")300公尺、不銹鋼管80公尺、銑孔≦60cm20處、銑孔>60cm20處、止水墩砌1B磚5平方公尺、止水墩砌1/2B磚5平方公尺、花崗石地坪舖貼5平方公尺、油漆粉刷500平方公尺、1:3水泥砂漿粉刷20平方公尺、地磚(壁磚)修補10平方公尺、臨時抽排水作業5組、高空作業費1,200平方公尺、直臂式高空作業車50次等,施作數量以本機關依需求開立各通報單。
2本案得使用同等品,同等品審查時機詳同等品審查規定。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5本案主要部分為: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6廠商需依機關需求每月派駐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4~8名不等,開工初期先以派駐4名執行滲漏水修繕作業,按月檢討維修成效並依機關需求適當調整出勤人數,廠商應配合增派人員與機具設備因應。
7本案維修工作所需載運車輛至少3台以上,配置原則北投機廠1台、南港機廠1台、土城機廠1台,新店機廠以手推車1台作為運送設備,以供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出勤期間相關設備機具、維修用料等運載使用。
8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9本案分為「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及「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詳細價目表「例行性駐點維修人員」及「緊急維修人員」等項下單價為固定金額給付,不得修改金額。
(八)本案修正下列內容:
1.本次修正:
(1)詳細價目表項次1.1至1.4、項次3.16至3.18數量及單價。
(2)工作說明書之需求說明二、(一)、1、(2)、B 及 二、(一)、2、(2)。
(3)本案公告底價,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之底價為NT$ 10,150,880元;固定金額給付項目為NT$ 8,965,681元。
(4)因前項修正,非屬重大改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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