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201@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1樓臨時投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查閱_____。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市、新北市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111及112年度共計完成90次捷運車站(含通風豎井、停車場及變電站)、6次捷運機廠與交九行控大樓、6次北投機廠學員宿舍及交九行控大樓捷警隊部及4次新店站販賣店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工作。
2.本案增購權利辦法說明詳「需求說明」第四條「增購辦法」,概述如下:
(1)延長契約期限: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長期增購: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12個月。
3.為配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修訂及機關需求,本契約需配合如下:
(1)二氧化碳滅火器每2年需確認重量及指示壓力值正常。
(2)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3)機關認定重要區域之探測器為必要測試項目,測試時需機關人員或機關指派人員會同。
(4)捷運地下車站隧道(台北市及新北市)消防水系統設備檢查工作(半年檢)。
4.本案主要部分為:消防設備檢修及申報,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6.為配合防疫措施,進本公司均需全程配戴口罩。另本案提供電子投標請多加利用,以減少疫情期間外出投遞標封。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6,026,64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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