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285@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1樓臨時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1樓臨時投標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詳其他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或園藝);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土木工程或園藝);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A102080園藝服務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捷運淡水線線形公園由市民大道(中山地下街R1出口) 至南京西路(捷運中山站1出口)之區段線形公園範圍。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1.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新臺幣:157萬5,000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
2.數量摘要(主要工作內容):
(1) 調查評估工作。
(2) 工作坊2場。
(3) 製作成果報告。
3.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10日(為指定開工日)內辦理完成相關保險事宜,提報通知機關開工,並應開始本工作契約約定之相關調查工作。
(2) 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15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包含各項契約約定應辦理工作計畫、工作坊或專家學者會議實施計畫等相關項目)。
(3) 廠商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辦理第1次工作坊或專家學者會議,並於會議次日起10日內提送第1次工作坊(專家學者會議)報告書(含本案之基礎調查內容)予機關核備。
(4) 廠商應於完成第1次工作坊或專家學者會議召開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第2次工作坊或專家學者會議。
(5) 廠商應於完成第2次工作坊或專家學者會議召開次日起,應於履約期限前提送成果報告書並通知完成本契約工作(完工)。
4.本案所需費用均包含於契約價款內,廠商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機關增加契約價款。
5.廠商進入機關管轄區域(捷運系統路權範圍)進行委託規劃設計相關作業,應依機關規定辦理。
6.廠商計畫主持人不得異動,如有人員異動,事先應以書面徵得機關同意。
7.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8. 為配合市府防疫措施,自8月6日起進本公司均需配戴口罩,請廠商自備以避免影響開標權利。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