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rachel@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2/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起至24個月止(詳本公告其他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機電工程業、E604機械工程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45王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大安森林公園站
1數量摘要:
A、本工作以工料分離計價,設備或材料之數量摘要如下:
銅銀離子自動殺菌機*1組、銅銀離子自動殺菌機更換工資*1組、自動臭氧殺菌機*1組、自動臭氧殺菌機更換工資*1組、給水泵浦(同軸式、輸出功率:1HP~3HP) *1組、給水泵浦(同軸式、輸出功率:5HP~7.5HP) *1組、給水泵浦(同軸式、輸出功率:10HP~15HP) *1組、給水泵浦(同軸式、輸出功率:7.5HP~20HP)拆卸及安裝測試工資*1組、給水泵浦變頻器(適用3HP~5HP) *1組、給水泵浦變頻器(適用7.5HP~10HP) *1組、給水泵浦變頻器安裝測試工資*2組、自吸式過濾泵浦(輸出功率:2HP)含前置過濾器*1組、自吸式過濾泵浦(輸出功率:3HP)含前置過濾器*1組、自吸式過濾泵浦(輸出功率:3HP以下)拆卸及安裝測試工資*1組、2"-2 1/2"不鏽鋼管(SUS304、SCH20S) *100公尺、3/8"不鏽鋼管(SUS304、SCH20S) *100公尺、不鏽鋼管佈設10公尺以下工資(含管配件) *10組、不鏽鋼管佈設10公尺~50公尺工資(含管配件) *2組、不鏽鋼管佈設10公尺~50公尺工資(含管配件) *1組、1"防水型可繞金屬軟管*30公尺、防水型可繞金屬軟管佈設10公尺以下工資(含管配件) *2組、過濾桶(流量:564 LPM) *1組、過濾桶(流量:252 LPM) *1組、過濾材(豆石2.0~5.0mm) *550公斤、過濾桶及濾材填充及清運工資*1次、全自動防波干擾水位計*1組、全自動防波干擾水位計更換工資*1組、補水電磁閥*5組、補水電磁閥更換工資*5組、彩虹跳泉機組*1組、彩虹跳泉機組更換工資*1組、4W單彩LED燈*3組、4W單彩LED燈更換工資*3組、LED燈電源供應器(數位式) *1組、LED燈電源供應器(數位式)更換工資*1組、自動加藥機*1組、自動加藥機更換工資*1組、水位補水感應器*1組、水位補水感應器更換工資*1組、池底投光燈(100W) *5組、池底投光燈(100W) 更換工資*5組、池壁嵌燈(150W)*5組、池壁嵌燈(150W)更換工資*5組、池底投光燈(300W)*5組、池底投光燈(300W)更換工資*5組、中央微電腦自動控制處理器*1組、中央微電腦自動控制處理器更換工資*1組、造霧機組*1組、造霧機組更換工資*1組、人機介面器*1組、人機介面器更換工資*1組、自動逆洗閥*1組、自動逆洗閥更換工資*1組、電磁閥膜片*80片、鐵氟龍管(4mm/6mm) *100公尺、鐵氟龍管(6mm/8mm) *100公尺、EPHS電極*1件、ERHS電極*1件、次氯酸鈉藥劑*500公升、稀硫酸藥劑*200公升。
除上述設備安裝勞務費用外,另有流泉區除藻工作*52次、坡頂區除藻工作*52次、洞天區除藻工作*52次、下凹水池區清潔工作*24次、階梯鏡面區清潔工作*24次等勞務工作。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3,714,290元。
(九)本次更正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版次及第8、10、13、18、31、42、49、58、59、67、73、84點。
2.新增臺北市政府採購廠誠信治理承諾書,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配合修正。
3.因前項更正,非屬重大改變,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等標期得酌予縮短。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