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4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1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48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E102011土木包工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0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各車站及機廠屋頂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詳詳細價目表。
2.本工作主要為夜間施工(如車站屋頂等),須於捷運車站停止營運後,方可進場施作,並於05:30前離場。涉及軌道區作業為非營運時段施,施作時間以夜間01:30~04:30為原則,如遇營運時間延長或與機關排程衝突,則以機關核可工單為主。廠商應自行考量夜間施工人力費用及施工成本,相關費用已含於契約總價。
3.夜間施工時,廠商應依照噪音管制法、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及相關法規執行,降低施工所產生之噪音,必要時需使用噪音防制設施,倘因違規遭主管機關取締罰鍰,由廠商自行負責繳納及完成改善。
4.實際施作地點、數量,廠商應會同機關現場會勘確認,提送施工圖及結構計算書,並經技師簽認後送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可進場安裝。
5.因施作位置皆位於戶外,安全母索、錨錠、固定架及爬梯護籠五金均需使用sus304不銹鋼材質製造,廠商需提送樣品及產品規格資料供機關審查後始可進場安裝。
6.本案因施作站數及位置眾多,廠商應妥善規劃施工進度、時程及人力分配,並納入施工成本考量,相關費用已含於契約總價。
(八)本案修正下列內容:
1.縮減施作範圍士林站及淡水站「安全母索」,詳細價目表及工作說明書數量原2,505公尺修正至1,805公尺。
2.縮減施作範圍士林站及淡水站「錨錠點施工」,詳細價目表及工作說明書數量原210處修正至136處。
3.縮減施作範圍士林站及淡水站「固定架施工」,詳細價目表及工作說明書數量原160處修正至131處。
4.契約第五條計價方式由驗收後付款修正為每月月終查驗計價1次。
5.契約第七條施工期限由90日曆天修正至60日曆天。
6.修正投標須知第100點第1項第1款第3目法政部廉政署檢舉專用信箱,變更為「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其餘不變。
7.本次招標因修正契約、詳細價目表及工作說明書等內容,屬重大修正,故視為修正後第一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予開標(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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