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285@metro.taipei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1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24個月以內完成,詳附加說明(七)其它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603機電工程業 。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8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淡水信義線信義段車站、中強捷變電站
(七)其他規定:
1.廠商應依機關核定之最新版本維修工作說明書,執行各項工作,維護淡水信義線信義段各車站自台北車站至台大醫院站及大安森林公園站至象山站(含台北車站往台大醫院、大安森林公園站往象山站隧道、尾軌(未來延伸線之場站))、轉轍區、變電站、公共藝術、通風豎井之給污排水系統、照明系統、站體路燈、捷運標誌燈、廣告燈箱、消防警報、排煙、滅火及避難指標系統等水電、消防設備。如遇有設備故障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到修及完工時限修復,並配合機關消防系統設備隔離復歸作業,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人員規定:
(1)本契約分2階段開工,第1階段維修人員應至少9名,其中須有2名機電相關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如室內配線技術士、工業配線技術士、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等),及2名機電相關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於第2階段增加維修人員2名,其中須有2名消防設備士證照以上資格人員;前述人員每位僅能採用1份證照證明文件,並納入維修輪班人員之中;經機關核定之維修輪班人員,其每人每月實際出勤工時需滿足80(含)小時,超出契約規範之備用人員不在此限。
(2)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前,需經機關依「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前」進行檢定合格且核備之人員方可擔任本契約維修人員,維修人員工作滿3個月及契約開工日起每滿1年,機關將依「維修人員執勤能力檢定表_任職後」檢定專業技能,經檢定不合格者將於7日後再行補測,若再不合格者1個月內完成人員更換。
3.本契約實作實算工作分表總計64項採單價訂約,該實作實算項目工作分表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支用上限金額依實作實算項目費用調價後總金額為上限。
4.增購辦法:
(1) 延長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 另經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4~12個月:
A. 契約開工後第4~15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4~12個月。
B. 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5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4~12個月,後續以此類推。
C. 履約評核辦法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依工作說明書附件12相關規定辦理。
D. 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5、履約期限:本契約採二階段施作,第一階段為維護台大醫院站至台北車站及大安森林公園站至象山站水電設備。(預計106年10月1日進場施作,實際開工日依機關指定為主),並於開工日起24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增加維護台大醫院站至台北車站及大安森林公園站至象山站消防設備。(預計107年9月1日進場施作,實際開工日依機關指定為主,實際完工日仍須依第一階段完工日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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