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e23582@metro.taipei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48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通報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詳本公告其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具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之廠商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維修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具無線電訊號與光訊號轉換功能之光電電路板件製造、供應或維修之驗收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5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本機關內湖機廠
(七)其他規定:
1、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
2、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本機關通報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每批送修之電路板,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無論廠商是否取件)算45日內完成檢修並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4、廠商送達之電路板經測試不合格,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5日內完成改正並送達機關再行測試。
5、廠商對標的物光電電路板需具有一定修復能力,若符合下列2項條件其中之1項,則視為廠商不具履約能力,機關得終止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
(1)第1批次送修6件電路板,廠商於契約規定之維修時限內(含改善期)修復完成的電路板件數未達4件。
(2)無法修復板件數量累計達8件。
6、機關除第1批次送修6件電路板外,後續批次送修件數則依機關需求,惟每批次不超過6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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