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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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285@metro.taipei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4)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 1,127,000 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機電工程業、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乙等含以上)。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冷凍空調工程業之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及「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9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相關文件。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合併開標,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市兒童新樂園。
(七)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下列維護設備種類數量供參考。
(1) 現場空調水系統
(2) 現場空調通風系統
(3) 現場照明
(4) 現場消防水系統
(5) 現場火警系統
(6) 現場避難方向指示燈及緊急照明
(7) 現場給水及雨水回收系統泵浦
(8) 現場污廢水系統
(9) 現場水池過濾系統(夢想海-水池區)
(10) 現場灌溉系統
(11) 現場中央監控系統
(12) 現場衛生設備
(13) 現場停車場緊急求救對講設備
(14) 現場免費充電插座設備
(15) 現場門禁磁力鎖設備
(16) 現場避雷設備
(17) 現場地震偵測設備
(18) 現場油脂截油設備
(19) 現場水霧系統設備
(20) 現場玻璃電動門設備
2. 工作概要:廠商應依機關最新版本維修表單或工作說明書,執行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各項預防檢修及故障檢修工作;遇有設備故障時應依契約規定到修時限及完工時限修復,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3. 執行範圍(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全區):
(1) 水電部分:弱電系統、照明系統、排水系統、衛生設備、水霧系統、夢想海水質過濾系統、油脂截留設備及靜電除油煙機設備之保養維護工作。
(2) 空調部分:水系統、風系統、分離式/多聯變頻系統(VRV)冷暖氣機、分離式冷氣及中央監控系統之保養維護工作。
(3) 消防部分:消防系統、排煙系統及避難系統之保養維護工作。
(4) 其他部分:地震偵測、避雷系統、玻璃電動門、磁力鎖及免費充電插座之保養維護工作。
(5) 冷卻水塔退伍軍人菌(含水質採驗)檢驗。
(6)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7)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巡查及量測。
4. 增購評鑑制度規定:
(1) 履約評核辦法:
i. 評核項目及方法:詳契約需求說明之附件12「兒童新樂園廠商評核表」及「評核基準表」。
ii. 評核時間:契約開工後第4個月起;機關每月評核廠商1次,若機關行使長期增購,增購期間仍持續按月辦理評核。
(2) 增購辦法: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廠商應依契約金額承攬。
i. 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ii. 契約開工後第4~18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7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增購1~3個月。
iii. 契約開工後第4~18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4~12個月。
iv. 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第1~6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7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增購1~3個月。
v. 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長期增購期第1~6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4~9個月。
vi. 第2次長期增購期內,第1~6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7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增購1~3個月。
5. 本案主要部分為:預防檢修(除空調冰水主機系統年檢外),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