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繕組組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繕組)
職稱:組長
所任工作:建築規劃、設計、監造,都市設計,建築施工
學歷: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營建工程技術研究所結構組碩士
謝國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謝國璋建築師事務所
職稱:建築師
所任工作:建築設計、室內設計裝修、鑑定.環境及整體景觀規劃設計
學歷:
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系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專門委員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職稱:組長
所任工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營建管理與景觀工程、道路工程
學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學系碩士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職稱: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督導機電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與管理
經歷2: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職稱:副處長
所任工作:督導機電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與管理
學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士
交通運輸業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北捷運公司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工務處
學歷:
大同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交通運輸業_2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北捷運公司
職稱:廠長
所任工作:工務處
學歷:
淡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
交通運輸業_3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北捷運公司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工務處
學歷:
中華技術學院土木工程系學士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為110-112年度預算,考量統包方式發包可爭取一完整的設計、施工進程,且各個階段時程皆環環相扣,及廁所工程執行時對廠商專業能力及過去履約績效、工程履約管理能力、廁所材料品質管理及成本價格掌握等,由不同廠商履約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所差異,故本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及統包方式辦理,可改變以往低價搶標影響施工品質之狀況並評選出最適合本案契約特性之廠商,以利完成設計,施工及核銷之目標。
原公告日期
110/04/1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地址
244 新北市 林口區 公園路41號8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0/08/02 - 112/10/31 (預估)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評選委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是 張韻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繕組組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繕組)
職稱:組長
所任工作:建築規劃、設計、監造,都市設計,建築施工
學歷: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營建工程技術研究所結構組碩士
是 謝國璋 謝國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謝國璋建築師事務所
職稱:建築師
所任工作:建築設計、室內設計裝修、鑑定.環境及整體景觀規劃設計
學歷:
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系學士
是 林瑞瓊 國立臺北大學專門委員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職稱:組長
所任工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營建管理與景觀工程、道路工程
學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學系碩士
是 陳登文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職稱: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督導機電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與管理
經歷2: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職稱:副處長
所任工作:督導機電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與管理
學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士
否 李樹茂 交通運輸業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北捷運公司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工務處
學歷:
大同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否 李朝聰 交通運輸業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北捷運公司
職稱:廠長
所任工作:工務處
學歷:
淡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
是 黃景南 交通運輸業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北捷運公司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工務處
學歷:
中華技術學院土木工程系學士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否
1 .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工程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