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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為:本案採第1、2期工程合併發包,第2期工程案以保留後續擴充計新臺幣(以下同)460萬6,411元整,至116年12月31日止;第2期預算依議會審議通過之額度及日期、契約單價調整為準,倘預算未通過,則無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60號本校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60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本工程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分段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其第1階段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第2期(後續擴充)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起45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佈之工程採購契約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a. 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 其他: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1/4(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即115年6月5日(五)前以書面提出請求釋疑,另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1日,即115年6月10日(三)下午5時前釋疑。
2. 本採購案訂於115年6月12日(五)上午9時整於本校3樓會議室開標。115年6月12日(五)下午2時於本校3樓會議室召開評選會議。評選會議後續辦議價及決標程序。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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