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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490萬元。
後續擴充條件: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因續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機關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內容及單價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108巷23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專業營造業-E103091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2.A102080園藝服務業
3.A101011種苗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公告底價,底價:4,500,000元。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5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5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本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4.履約期限: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處理通報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5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
(1).具有處理褐根病相關藥劑防治經驗(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驗收結算證明書或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樹木褐根病防治檢驗流程及檢體檢驗標誌之製作』技術轉移證明文件等)。
(2)負責人或所聘僱﹝有勞保辦理證明﹞員工之園藝施工相關技術士證照。
6.本案履約區域為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文山區或其他指定之行政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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