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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廠商記大點未達10大點,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1學年之權利(116學年度:116年8月1日至117年7月31日止),預估數量計107,800份,單價85元,預估金額計9,163,000元;且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價金核算付款,以雙方換文方式進行續約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25號信義樓4樓社會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25號(忠孝樓4樓語言教室總務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其他證明文件: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
附加說明
推動國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暨提升午餐食材品質政策】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 為提升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品質及食材內容,依教育局訂定之公私立國中小免費午餐實施計畫辦理,午餐供應原則除應包含1主食、1至2道主菜、2道副菜及1道湯品外,每週至少供應1次「精選餐」,主菜使用去骨雞腿排(或帶骨雞腿120公克以上)、豬排、魚片(每片生重80公克以上)或其他漁產品等優質食材,其中每2週供應1次魚片或漁產品。每週應提供乳品(或豆漿)或水果等任一項。 2.為推動永續惜食之綠色生活,廠商應落實源頭減量、精準備餐以及剩食管理、廚餘處理以及每日廚餘秤重。 3.為確保食材把關,教育局補助學校午餐每週供應3次有機蔬菜及1次有機米、每學期1次友善飼養雞蛋,依本局相關補助說明辦理。 4.有機蔬菜(含有機菇)補助金額依教育局函文辦理,以實際供應量計價,由機關支付經費予有機食材供應平臺(簡稱有機平臺),並該補助經費不納入本採購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因有機蔬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5.有機截切蔬菜係經有機認證截切廠進行截切,本採購契約價金包含有機蔬菜截切費,由廠商取得有機截切蔬菜後支付每公斤20元截切費予有機平臺,廠商應驗收取得之有機蔬菜,確認截切包裝、標示及重量無誤後,進行清洗及烹煮,受補助之有機蔬菜應獨立烹煮。 6.有機米由機關至政府採購網,每學期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並由機關自行依契約價格至指定網站向該學年度承作之有機米契約廠商訂貨、辦理驗收及付款,並由有機米契約廠商運送至指定地點。 7.有機米係補助當日原供應食米之差價,經費包含(1)供應當日原本(依「原應申購量」計)之食米費用(由機關支應,該項經費請機關自契約價金中扣除);(2)不足部分由教育局或機關之有機食材經費補助。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8.本局補助升級友善飼養雞蛋差價以教育局函告補助金額為準,由機關支付補助費用予有機平臺,其餘費用由廠商負擔。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量調整訂購供應量,核實補助。 9.廠商取得之受補助食材應全數供應於機關,絕不供應其他用途,如供應其他用途予以重罰,並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供應生食總重量。 10.如教育局未來頒訂相關補助學校午餐計畫,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後賡續執行。 11.本市辦理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食材政策,提供公立國中小每人每餐10元獎勵金,本項金額納入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計算,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頒實施計畫執行。
12.本校本案標案聯絡人及電話:(02)25333888轉241,蕭雅方。13.本案預計於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舉行開標作業,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25號信義樓4樓社會教室。14.本案預計於115年7月23日下午1時30舉行評選,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25號信義樓4樓社會教室。15.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為115年7月18日下午5時前;本校釋疑回復期限為115年7月19日下午5時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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