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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58巷1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無需繳交保證金。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月24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1月26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
三、本案業經簽奉核可,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或企畫書,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之書面明細;未提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五、本案採固定金額399,358元給付,請於服務建議書內詳列報價組成。
五、本案預定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00分假本校校史室開標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同日上午10時30分於同地點辦理簡報評審作業,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簡報評審;廠商簡報之順序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而定,不另行於簡報當日重新抽籤。評審會議後,即辦理議價決標作業。
六、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本校得先辦理保留決標,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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