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anctuschao@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期限屆滿而本校尚未完成次學年度之採購作業時,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本契約1至3個月(預估3個月供餐日數43日,43*650*60.1=1,679,79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58巷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相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不得作為資格文件。
(二)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完稅證明。
(三)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信用證明文件為票據交換所或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該單位所有權人章及經辦人員章)。
(四)餘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得標廠商需繳交新臺幣10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
二、電子領標廠商領標繳費後,應利用電子領標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以供審查。
三、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8月14日下午1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6年8月3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案預定106年8月15日上午9時00分辦理資格審查作業,17日上午9時整辦理簡報評審作業,暫定決標日期為106年8月17日。
六、廠商簡報之序號(順序)依投標時間先後排定之,不另行於簡報當日重新抽籤。
七、第2次招標酌修履約規範說明第二條供應內容第一項為「每人每餐應以供應主食1份、主菜1份、副食3菜1湯、每月牛奶2次((每次≧100c.c.)及水果2次/週規劃。」
八、本案因有招標文件修正,雖非屬重大變更,為確保公平性,仍以投標家數達3家方得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