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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45號(三民國民中學總務處事務組收)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市區汽車客運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2)所得稅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至少6輛營業車車籍資料、車輛須附經有關主管機關檢驗合格登錄證明、投保車輛強制第三責任險證明,車輛坐、立位合計,依相關法規須能容納50人(含)以上之大型冷氣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7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本校釋疑期限107年11月27日。
2.開標時間:107年11月28日上午10時,預定決標日:108年1月10日
3.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得於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詳本須知五十九條):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4.本案於契約第七條訂定在下次交通車招標案因故未決標前,經機關通知,廠商同意依原合約單價規範負責續運至新合約成立止,期限2個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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