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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3樓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30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30巷1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明、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0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0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案預計於110年10月22日上午8時30分辦理開標、110年10月22日上午9時00分辦理評審、預計110年10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辦理議價(約)及決標作業,地點均於本校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三、本案監造預算費用為新臺幣14萬7,953元,未經完成立法程序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本案有關監造部分契約全部解除。
(二) 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監造費用之金額低於監造費用決標金額者,應調降訂約總價或 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
(三)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含已支付之保險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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