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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七段250號 本校莊敬樓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七段250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最新修正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截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開標日期:114年2月19日(星期三)下午3時,評審日期: 114年2月19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地點於本校莊敬樓2樓簡報室。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4分之1期限前(114年2月15日),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114年2月17日)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投標截止 或收件時間代之。如開標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校停止上班者,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校另行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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