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29巷42號
電子郵件信箱
cindy450900@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適用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保留後續擴充1年(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至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付款金額於預算金額度內依實際數量、金額核算付款,惟機關不保證最低實際值勤時數,投(得)標廠商應自行評估風險,盈虧自負。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29巷4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定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之I901011保全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一年總小時數預估2600小時,採總價決標(換算每小時單價)並依每月實際執勤時數每月撥付經費。
2.機關於等標期提供現場會勘,現場會勘時間: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因機關有門禁之規定,會勘前請先電話通知。
3.招標廠商對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解釋,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26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4.得(投)標廠商提供本案業務窗口聯繫人員姓名及電話,以聯絡業務之用。
5.本採購訂於105年12月29日上午10時於本校校史室開標,同日上午10時辦理評審會議,請投標廠商準備簡報資料,本校備有電腦及投影機等設備,不足部分請廠商自行備妥。
6.履約期間: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若決標日為106年1月1日之後,履約期程為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7.第二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不受投標廠商未達3家限制,即可開、決標。
8.本案於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依投標須知第59條4款第4小點辦理: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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