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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驗收並無待解決事項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0年09月08日府授工採字第1103015449號函修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合法登記設立,未受停權處分之國內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經費來源係111年度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金額如下:
(1)經費編列:工程施工費2,084萬3,000元、委託技術服務費152萬4,088元。
(2)購置設備:564萬1,000元。
2.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及內容及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
3.資格審查:1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於北投國中3F會議室舉行,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加服務建議書之評選。
4.服務建議書評選:111年1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舉行。
5.本案無須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
6.履約期限:
(1)設計服務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35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
(2)監造服務履約期限: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即111年1月3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本校將於1月5日前釋疑之。
8.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