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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驗收並無待解決事項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0年07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1103012862號函修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E801060室內裝修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建議至現場勘查後再行估價投標,廠商得標後不得以費用編列不足為由提出異議。
2.本案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標案之招標文件公告底價作業流程圖公告底價,底價金額為新臺幣3,300,500元整。
3.本案需繳納押標金新臺幣16萬5,000元整,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3萬元整。
4.開標時間、地點:110年9月17日上午10時於本校3F會議室。
5.預計決標日期:110年9月17日。
6.本案允許施工時間:
(1)學期中平日(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21時整。
(2)寒暑假期間平日(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20時整。
(3)星期例假日(含星期六、日、國定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16時整。
(4)施工中產生噪音對教學有影響如敲除工程,僅於例假日或下課後始能施作。
(5)必要時,本校得彈性調整工程施工時間。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即110年9月8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本校將於9月9日前釋疑之。
8.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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