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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合格登記設立,未受停權處分之F113020電器批發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者
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之標的物,為求施作保險起見,建議廠商於投標前到本校實地勘查,並簽署場勘證明書,以了解現況及需求,確保對本案之了解,避免日後施工產生爭議, 若未到校勘查導致決標後產生相關爭議,則以本校相關人員解釋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以不了解現場實際情況,導致低估施作成本或本案規範敘述不清楚等非可歸責校方之理由,要求給付契約外之費用。
2.廠商投標時需檢附產品型錄、圖片或照片(含商品型號、品牌、材質、規格、尺寸等),用印後置於投標封套內供本校審查,並用螢光筆標記品項、規格、序號,以供業務單位逐一完成規格審查(招標案開標時不接受任何文件遞補),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3.開標時間:109年11月17日上午09時00分。
4.本案須繳交押標金165,000元整,履約保證金330,000元整。
5.預計決標日期:109年11月17日。
6.投標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即109年11月12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本校將於11月13日前釋疑之。
7.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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