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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本校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權利,始得辦理後續擴充(以4次為限),擴充預計金額:304,000元*4年=1,216,000元;期間:114年度至117年度共計四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三段二巷十四號void(0)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數位監視器之保全系統建構。詳契約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專案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601020電器安裝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701010電信工程業、I901011保全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爰依前開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29。2.依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廠商得於1/29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3.四年後續擴充期滿或後續擴充廠商不同意續約,設備所有權無條件移轉學校所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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