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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服務經本校審議委員評定服務績效良好,得經雙方協議後依原契約採購項目及條件增購1年,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預算金額新台幣432,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三段二巷十四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6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A102080園藝服務業或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四萬元整。
三、無須繳納押標金及保固保證金。
四、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校請求釋疑,本校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前一日(108年1月13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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