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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本校保留後續擴充1年,得標廠商於期滿前經校方評核表現優良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續約,惟不逾原決標單價,得續約一年(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若預算屆時未經議會通過或價金遭刪減,則依議會通過版本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Z14010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IZ912010人力派遣等相關業
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
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J802010運動訓練業
J803010運動表演業
J803020運動比賽業
ZZ99999(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如曾完成與本案類似標的之承做證明文件
2.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本校保留後續擴充1年,得標廠商於期滿前經校方評核表現優良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續約,惟不逾原決標單價,得續約一年(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若預算屆時未經議會通過或價金遭刪減,則依議會通過版本為準。
3.廠商對本機關招標之爭議,得依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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