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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13.20.5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活動中心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活動中心1樓總務處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3 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 75 日內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範本-113年06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15659號函修頒。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倘有疑義者,應於7月15日(一) 17時前(依本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應達公告次日起之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送達本校請求釋疑,本校將於7月16日(二)下班前回復。
2.評選時間地點:7月17日(三)10時,於本校活動中心1樓會議室。簡報時間為10分鐘,本案採統問統答方式,廠商答覆時間為10分鐘。
3.本校指定之開工日期,另由本校發文通知承商及監造廠商,依契約內文為通知後3日開工,預訂於暑假期間施工。另於開工前應完成申報期初空氣污染防制及繳費,以免受罰。
4.凡開工、竣工、保險等「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之應辦理事項,承商皆需以書面提報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及本校。
5.本案採估驗計價程序,工程進度滿50%時進行。
6.保固期:依契約第17條(一)、2計算保固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總務處-事務組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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