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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得就廠商契約時間(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履約情形,保留辦理後續擴充採購。後續擴充服務上限期間1年(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採購金額上限43萬2,000元。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110年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並配合簽署同意書,得免辦理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業別符合以下4項其中1項(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IZ12010人力派遣業
(2)A102080園藝服務業
(3)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4)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二、合法納稅者。
三、非金融機構之拒絕往來戶。
四、非政府採購之停權廠商。
五、其他投標須知載明應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內送達本校總務處。
2.大陸地區廠商不得參與。
3.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4.本案不公告底價。
5.評審預定於開標文件及資格審查完畢後續辦,預計約為109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0分。簡報順序依據投標文件送達本校之順序,不另辦理抽籤。
6.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若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9日(星期三)下午17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校請求釋疑。
7.本案承辦人事務組長周信華,電話:02-25714211轉502,傳真:02-25372769,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活動中心1樓總務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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