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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得就契約廠商(108學年度)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履約情形,保留向契約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擴充服務期間1年(109學年度),預估數量為5萬份,每份單價為63.5元,後續擴充金額為317萬5,000元。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換文並簽署同意書),得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活動中心1樓校史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7/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2、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廠商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合法納稅者,請檢附最近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
4、非金融構之拒絕往來戶。
5、非政府採購之停權廠商。
6、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內送達。
2.大陸地區廠商不得參與。
3.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4.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若有疑義者,應於107年6月17日下午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6月19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5.本案評選廠商簡報之順序,依照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本校之順序」辦理,不另辦理抽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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