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394567#131或13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開工日起30個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合格登記設立未受停權處分之E101011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或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以上)或經登記合格具備履約本案標的能力之相關廠商均可投標,惟需按投標須知檢附各業類應附證明文件以供審查。相關投標廠商應按招標文件履約,品管、勞工、技師等相關人員均應依契約規範執行相關業務,請自行考量是否投標。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資料。
3.務必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相關證件,供資格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校請求釋疑,期限為106年7月27日前。
2.本校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1日。
3.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廠商報價請注意時效。
4.投標廠商估價時請至現場勘查充分了解,且詳細估算於施工成本內,請勿低價搶標。
5.施工過程每階段均須照相存證於工程驗收時提報。
6.本工程應於開工之日(預計暑假開工)起30個日曆天內竣工。
7.本工程案無預付款,於工程完成驗收後一次付款。
8.請詳閱招標文件,品管人員、勞安及相關人員均依契約規定履約,以避免受罰。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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