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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3年9月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02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04705號函修頒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登記執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由南門國中統籌辦理3校電力改善工程之招、決標作業,決標後由各校依各自設計圖說、施工金額(按各校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施工規範、契約文件,分別與得標廠商簽約、履約、驗收、結案。
二、本案押標金由南門國中代收,決標後退還。決標後各校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由各校與決標廠商收取、保管。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4分之1;其不足1日者以1日計)自公告日113年4月17日起算,至113年4月18日下午5時止。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校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校最後釋疑日為113年4月19日下午5時止,符合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113年4月22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4分之1,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本校訂於113年4月23日上午9點於仁愛樓2樓課程發展室開資格標,另於113年4月29日上午9點於仁愛樓2樓辦理評選作業(同日決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