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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得標廠商於107年度履約情形良好,且108年度預算有編列,得經本校召開工友業務外包績效評核委員會同意,本校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期間為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預估新臺幣43萬2仟元整,惟本案仍須俟議會完成預算審查通過後才可決標並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6號南門國中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6號南門國中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版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單位,依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107年1月10日上午08時30分整於本校仁愛樓2樓校長室開標,107年1月10日上午09時0分整進行企畫書簡報評審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並以本機關名義決標。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預定決標日107年1月10日)。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107年1月5日17:00止。
三、本案為107年度預算,基於業務推展持續性先行招標,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決標生效。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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