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
|---|---|
| 機關代碼 | 3.79.6.17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4 地板及牆面貼磚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6.17 |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 中正區 廣州街6號 |
| 聯絡人 | 許怡菁 |
| 聯絡電話 | (02) 23142775 #62 |
| 傳真號碼 | (02) 23819400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定期彙送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5/07/28 12:00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50328C0024 |
|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 原有採購案由發包中心代辦,第一次契約變更由本機關辦理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正區 |
|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臺北市政府版本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28287568 |
| 廠商名稱 | 韋立營造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中山路2段118號7樓之6 |
| 廠商電話 | (02) 27838759 |
| 決標金額 | 9,339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5/07/28 - 105/08/30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05301-1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韋立營造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9,339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5/07/28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5/08/01 |
| 契約編號 | 10530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9,339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6.17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
| 附加說明 | 一、本工程由臺北市府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第一次契約變更由本機關辦理。 二、經本校105年7月28日核准簽呈辦理第一次契約變更,其結果加減帳淨值為9339元,內容為在既定項目:(1)「外部施工鷹架(含安全防護網及塑膠帆布)」等1項係依<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因個別數量數量增減未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以原契約單價給付【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105年度營繕工程單價編列標準(核定版)>鷹架標準單價為460元,本契約單價為293元】。(2)「4F雨庇琉璃鋼瓦更新[壹-三-8)」、「金屬擋水板保護復原.20[壹-三-8)」等2項減項施作,為提升採購行政效率,需向原契約價商辦理採購,以期開學前提供良好教學環境。 三、契約變更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1.本案契約變更符合第一項次規定:其變更部份之累計金額(467,667元)未達公告金額,2.核准規定: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由機關自行核准3. 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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