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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6號南門國中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6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工期120天,詳契約書第7條或如下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臺北市政府105年08月19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修正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業者):【本案為變更使用執照之工程案件,土木包工業需有配合之技師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106年2月23日下午17時分止。
二、本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單位,依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106年3月8日上午09時30分假本校仁愛樓2樓校長室開標,並以本機關名義決標(預定決標日106年3月8日)
三、工期: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
四、本案為變更使用執照之工程案件,參照執照(105.11.21 105變使(准)第0243號)附表「變更使用執照備查案有效期限6個月。請按照核准說於有效期限內施工完竣查驗合格始可正式使用逾期應重新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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