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248巷30號
電子郵件信箱
ex331@ts.hsjh.tp.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經機關考評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其擴充採購以一年為限(自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預估後續擴充數量為60,000份(200天*300人),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500,000元整,付款以實際訂購人數為準,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248巷30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符合以下任一項目:
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開標時間:111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地點:本校1樓圖書館閱覽室。
2.評選時間: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地點:本校1樓圖書館閱覽室。
3.本案採最有利標複數決標,經委員評選序位最低2家為得標廠商,採固定費率,由2家廠商隔月輪流供餐。
4.固定費率:75元(含每人每餐餐費65元及中央獎勵金金額10元)。
5.契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60,000份,預估供餐200天,人數300人。
6.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廠商履約經機關考評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其擴充採購以一年為限(自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預估後續擴充數量為60,000份(200天*300人),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500,000元整,付款以實際訂購人數為準,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惟配合中央辦理「食安五環」推動學校午餐使用可溯源生鮮食材之中央獎勵金,係以後續擴充當年度核定金額、條件彈性調整,調整後之後續擴充契約總價金以新臺幣4,500,000元整為上限。 (考評優良方式:1.未有違反契約之重大情況;2.午餐滿意度達8成以上)。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
期限前(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3日),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
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
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
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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