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208889#3623/3577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繳費後領取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文化局西北區秘書室會客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二、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十三、(一)、1
1.會計師事務所
a.會計師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b.會計師公會會員證
2.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I103060管理顧問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十三、(一)、2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3.依法得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應附證明文件內容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十三、(二)、1.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如有本案履約標的相關問題,請聯絡文創發展科承辦人歐陽竣祐02-27208889/1999分機3623。
二、開標日期(詳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本局於資格標審查完成後通知審查結果。
三、本案預定決標日期為開標後60日止。
四、履約保證金:無。
五、招標文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08:00-17:00之辦公時間現場領取,或郵購方式請需另附回郵郵資新臺幣80元,並請估計郵遞時間。
地點:本局秘書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
工本費: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200元,先至秘書室出納繳費後領取。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六、投標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
七、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2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2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本次更正招標公告內容為招標文件內之投標封套,將截止收件時間修正為112年1月3日下午5時00分,另調整招標文件廠商請求釋疑及招標機關回復疑義處理結果時間(詳附加說明七)。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