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74之1號
電子郵件信箱
cc-1224@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007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74之1號臺北市立文獻館總務組
開標地點
108007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74之1號臺北市立文獻館本堂臺基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時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007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74之1號臺北市立文獻館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或章程(章程應包括辦理展覽相關工作項目)。
二、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請詳閱投標需知第貳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十三、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1/4等標期(不足一日以一日計,至111年3月11日止),本機關釋疑期限為投標截止前一日。
●廠商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次日起起算1/4等標期(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或至少10日(至111年3月18日止)。本機關處理異議期限:自收受異議次日起15日內。
●本案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有效。(依招標須知)
●本案預定開標後30日內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108007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74之1號臺北市立文獻館總務組李先生02-23115355#13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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