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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經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合格分數75分以上)時,機關有權決定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年(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雙方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5號3樓秘書室收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月27日內完成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採購招標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登記立案廠商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資格需具備登記營業項⽬列有C7印刷及其輔助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僅須任⼀項符合即可。
2.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查詢⽇期應為截⽌投標⽇前6個⽉以內)
3.具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期或前⼀期)
4.餘詳本處採購廠商招標證件審查表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已奉准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0⽉25⽇前以書⾯⽅式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0⽉25⽇前以書⾯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屆時由本處業務課另行通知採購評審時間及地點。
四、本案為第2次招標公告,未變更招標文件之採購實質內容,僅修正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為110年10月26日下午5時,開標時間為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據此,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進行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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