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e-243@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藝文服務業J601010或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等相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
◎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且免行政程序上繁複,取消廠商親自至現場購買標單之方式,改為全面電子領標。
◎電子領標文件費新臺幣100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案底價: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開標方式:(1)資格審查:106年3月21日上午10時00分(2)服務建議書審查:另行通知(約資格評選日後10天內)(3)與評選優勝者議價:另行通知
◎決標日期:與評選優勝者議價日
◎本採購無給付預付款
◎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千元以下捨去)
◎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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