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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訂有未來後續擴充需求。倘廠商於履約期間服務良好,於契約屆期滿前,經本館評估得與廠商續約2個月至112年2月28日止,後續擴充依本案契約條件及決標調整後均月單價辦理,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16,000元,並俟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可支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二樓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二樓秘書室辦公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布契約範本並參考工程會契約範本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營業項目為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2.納稅證明。(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行提供書面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並須支付電子領標手續費新台幣20元整。
收履約保證金理由
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6條規定,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由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故本案收履約保證金(契約價金10%)。
※為配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若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標,廠商須將本案契約總價5%以上標的分包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項目為該等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經「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審核通過之項目),並訂立書面契約送交機關1份。
如未分包予該等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須繳納本案契約總價5%之違約金。但如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等事由,而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辦理者,經機關同意後,得免繳違約金。
重點說明
1.投標時請使用下載自本館於政府電子網公告之招標文件投標,投標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含服務建議書八份)請詳投標須知-資格/價格審查表。
2.決標作業: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
3.本案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評選。
4.評選方式: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並依評選須知辦理評選作業,依優勝序位,由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價權。
5.評選現場廠商需提供之資料,請依規定於投標時一併備齊,俾憑甄選,餘詳評選須知。
6.議價作業:另行通知優勝廠商。
補充說明
※本案依投標須知第八十三點規定,決標後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6份共計8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1年2月7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館於111年2月7日前以書面答覆廠商。
※本館政風室聯絡電話:25863696、傳真:25950509。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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