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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地下二樓臺北市立美術館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地下二樓臺北市立美術館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施作之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其營業項目登載為IZ06010理貨包裝業或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或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或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承攬國內外美術館或博物館之(1)當代新媒體影像裝置或(2)立體及(3)平面之美術品運輸及佈卸展)之勞務契約,其單次招標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廠商應檢附採購機關(購)出具之驗收證明(例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履約完畢證明文件影本)。廠商視需要應檢附足資證明廠商完成之履約內容包含(1)當代新媒體影像裝置或(2)平面及(3)立體之美術品運輸及佈卸展運輸之補充文件(例如契約影本或詳細價目表或運輸清單或工作項目表或說明書等),否則為不合格標。 3.納稅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行提供書面招標文件:(網址http://www.geps.gov.tw/),並須支付電子領標手續費新台幣20元整。
補充說明
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乘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台幣4,935,758)元整,契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施作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依各實際展覽檔期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法源依據:本案為政府採購法第36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特殊採購。並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案依投標須知第八十三條規定,決標後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廠商(自然人除外)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110年8月19日前(等標期1/4),以書面向本館提出,本館於110年8月22日前(截止投標1/4前)以書面答覆廠商。
本館政風室聯絡電話:25863696、傳真:25950509。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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