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3段181號
聯絡電話
(02) 25957656 #203/503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辦理契約變更,故雙方簽訂變更契約條款協議書方式辦理。
廠商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行善路128號1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9/10/13 - 109/11/30 (預估)
品項名稱
「布列松在中國」展國際運輸暨佈卸展案第二次契約變更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布列松在中國」展國際運輸暨佈卸展案(案號109EX0023)(合約號109EX0023)』(以下簡稱本案),經雙方同意,擬變更契約內容,並列入合約:
1、 變更編號:02
2、 變更依據:本協議書依據原契約第十五條及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一之規定。
履約期限:未變更。
變更內容:
(1) 新增項目:
甲、台北-法國空運運費430公斤
乙、法國空運復運進口報關一式
丙、法國當地還件點交及內陸運輸一式
(2) 原契約第五條:契約價金給付條件第一款項次三,以及第十二條:驗收第二款項次4之規定。
第二階段:廠商於回程運輸、卸展及出口報關工作執行完成後30日內提交請款文件:接續展出單位之收件點交確認文件、國內出口報關文件、卸展人力、搬運2名人力清單及照片、溫控車派車單及照片、請款明細結算表送交本館申請第二階段查驗。本館於15工作天內辦理查驗。本館查驗合格後30天內辦理書面總驗收。總驗收合格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支付剩餘款項。
上述條款視新增之工作項目變更為:
第二階段:廠商於於回程運輸工作執行完成後30日內提交請款文件:出借單位收貨確認單、國外進口報關文件、空運提單、卸展暨搬運人力清單及照片、溫控車派車單及照片、請款明細結算表送交本館申請第二階段查驗。本館於15工作天內辦理查驗。本館查驗合格後30天內辦理書面總驗收。總驗收合格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支付剩餘款項。
(3) 變更內容:本案「補充說明(第二次修正)」。
(4) 其他約定事項:無
3、 本案原契約總價:新台幣863,000元整。
4、 截至前次契約變更總價:新台幣863,000元整。
5、 本次契約變更增減價:新增項目金額為新台幣410,000 元整;本案共計增加新台幣410,000 元整。
6、 本案變更後契約總價:新台幣 1,273,000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