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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2樓秘書室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8/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181號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租賃期間:108年7月15日至108年11月17日止。
1.第一階段:廠商於決標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本案投影機含廣角鏡頭交貨。
2.第二階段:廠商於108年11月17日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將投影設備清點無誤後運離機關。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F113020電器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13010電器零售業、E601010電器承裝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2.押標金繳納憑據(押標金:新台幣170,000元整)、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原廠經銷授權證明(Panasonic)、4.納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開標地點_2
臺北市中山北路三段181號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2樓秘書室會議室。
預定決標日
開標後30日(108年7月13日)「投標須知47點」
委託項目
藝術家因作品相容性及呈現品質一致性要求,指定Panasonic DLP雷射投影機;租賃Panasonic雷射投影機:1.PT-RZ970雷射投影機(DLP)共3台、2.PT-RZ-870雷射投影機(DLP)共4台、3.廣角鏡頭ET-DLE150共7個,含維護。詳細規格數量詳如招標文件。本案因作品指定要求不開放同等品及其他廠牌投影機投標,且投標廠商應取得上列機種型號原廠經銷證明方得參與投標,經銷證明為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
補充說明
※本案依投標須知第八十三條規定,決標後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6份共計8
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108年6月7日前(等標期1/4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館於108年6月11日前(截標日前1日)以書面答覆廠商。
本館政風室聯絡電話:25863696、傳真:25950509。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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