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立美術館 |
|---|---|
| 機關代碼 | 3.79.59.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3 空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59.3 |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立美術館展覽組 |
| 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3段181號 |
| 聯絡人 | 李瑋芬/張銘育 |
| 聯絡電話 | (02) 25957656 #218/503 |
| 傳真號碼 | (02) 25850984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6/12/08 09:30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6EX0062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山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案為變更契約,以簽訂變更契約協議書方式辦理。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22637954 |
| 廠商名稱 | 世貿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東興路26號16樓 |
| 廠商電話 | (02) 27483311 |
| 決標金額 | 375,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6/06/02 - 106/09/30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社交場》國際運輸案第二次契約變更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世貿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77,300元 |
| 底價金額 | 375,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75,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6/12/08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6/12/18 |
| 契約編號 | 106EX0062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375,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59.3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美術館 |
| 附加說明 | 《社交場》國際運輸案(案號106EX0062) (以下簡稱本標案),經雙方同意,擬變更契約內容,並列入合約: 1. 變更編號:106EX0062-02 2. 變更依據:本協議書依據原契約第十五條及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二規定辦理。 3. 履約期限:本次履約期限延長0天 4. 變更內容: (加作項目) 項目13:空運費由原契約1000公斤增至5900公斤 5. 本案原契約總價:新台幣856,000元。 6. 截至前次契約變更總價:新台幣1,358,659元。 7. 本次契約變更增減價:本案共計增加新台幣375,000元,本案變更後契約總價:新台幣1,733,659元整 。 8.。履約期限說明:本案原契約履約期限為原案(案號:106EX0062)決標日(106年6月2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係因第二階段空運退件空運費需依航空公司提單實際公斤數依實結算計價,廠商於106年9月29日完成作品退件回韓國工作,方能確認實際退件空運費用增加之公斤數,但仍需等待韓方彙整所有相關資料(如檢視書、簽收單、倉租、海關及空箱廢棄處理單位等)之單據文件後,該公司方能確認所有履約細節及所有驗收項目處理妥適。期間因韓國於10月份有中秋節國定長假,因此韓方代理於10月底才收集彙整相關單據文件。並於106年11月初將所有資料及正本文件快遞至台灣。該廠商於收齊文件資料後將申請契約變更函及空運提單以郵件寄出。但本館始終未收到申請函及文件,因此廠商只能向航空公司協調申請補發空運提單文件,廠商於取得航空公司補發空運提單文件後,於106年11月20日向本館申請契約變更。本案受限於原收件既有大木箱之尺寸,造成與航空公司之計價方式談判方式受限,責任不歸責於廠商,故本館同意廠商契約變更申請。時程上考量廠商與航空公司溝通協調並有實質成果、韓國10月份長假以及航空公司補發文件之時間成本,故本館同意該廠商延遲申請契約變更。 |
| 履約期限 | 本次履約期限延長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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